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水一案,经天津市水务局申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日前,该公司除按要求补办了取水许可手续外,将10万元罚款缴至市财政国库专用账户。
2010年1月15日,市水务局在开展深化地热水取水许可管理执法检查中发现,河东区嘉华新苑小区两眼地热水井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水。经进一步调查得知,与该小区相邻的海河新天地、华馨公寓两小区也存在相同的违法行为,而上述三个小区内的六眼地热水井均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公司所有。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公司是一家隶属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的供热单位,共有地热水井8眼,其中河东区中山门八段两眼地热井早在2007年3月市水务局对地热水、矿泉水专项执法检查中,因未办理取水手续擅自取水已被市水务局立案查处过。时隔近三年,该公司在明知取用地热水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手续的情况下,仍存在侥幸心理,对上述三个小区的六眼地热水井拒不办理相关取水手续。经依法调查并获取了充足证据后,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市水务局适用情节严重裁量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市水务局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日审理此案。日前,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公司将10万元罚款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
下一步,市水务局将继续深化地热水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维护正常的取水许可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