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9月9日上午9时,本市地热水、矿泉水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正式启动,市节水中心将利用两周的时间,出动六支节水执法队伍,对全市120家地热水、矿泉水用户进行用水、节水情况现场检查,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用水、节水行为,努力实现地热水、矿泉水的科学开发和高效利用。
本市是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总量15.7亿立方米,加上入境和外调水量,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过370立方米,是全国缺水形势最为严峻的地区之一。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水年开采量超过全市年供水量的1/4。天津是全国开发利用地下热水资源最早的城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速,地热水、矿泉水的集中开采量迅速增长,大量无序的开采,加之地下水补给不足,给地下水管理和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2006年12月1日,《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2007年3月初,市水务局启动了为期两年的全市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全市地热水、矿泉水取水户进行取水许可检查。截至目前,全市120家的地热水、矿泉水用户中,仍有近一半用户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
根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从市内六区取用地下水的;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属单位、外地驻津单位;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办公室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地热水利用后符合回灌标准的必须进行回灌。”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执法人员将重点检查各地热水、矿泉水用户取水许可及计划指标办理情况、水源状况、计量设施和节水措施应用等内容,对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对已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户进一步规范管理,达到科学开发、高效利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目的。
启动仪式后,市节水中心出动30余名执法人员,兵分六路奔赴全市各区县,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本着执法与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向用水户免费发放节水宣传材料,开展节水宣传,让用水户了解天津市水资源状况,正确认识办理计划用水指标和加强用水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